(2017)苏1003民初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3491唐万付与武维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万付,武维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3491号原告:唐万付,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爱慧,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可新,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维生,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文汇西路209号5-02。负责人:高继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娟,该公司员工。原告唐万付诉被告武维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唐万付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万付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云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