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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3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3民初561号原告:吴某,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林某,女,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吴某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桂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银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