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3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3民初561号原告:吴某,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林某,女,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吴某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桂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银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