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高盛与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盛,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1159号原告:高盛,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华,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法定代表人:周廷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晨思,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高盛诉被告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高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盛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高盛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盛负担。审判员 吴岚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子能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