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3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凌关强与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关强,周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3489号原告:凌关强,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号码330602197907153018。被告:周洋,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号码330602199101140014。原告凌关强与被告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关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滕颖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