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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海成、陈盼盼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成,陈盼盼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5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海成,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籍贯安阳市龙安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阳市龙安区,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24日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8月2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郭亚彬,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蒋云灿,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陈盼盼,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省安阳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阳市龙安区,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6年7月1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6年10月26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和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被告人陈盼盼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成及其辩护人郭亚彬、被告人陈盼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海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刻章机等工具,在其租住的殷都区铁西路物资局家属院1单元1楼东户和殷都区铁西路盼盼复印刻章门市伪造国家机关印章3枚,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25枚,购买国家机关印章1枚,购买武装部队印章1枚,并使用伪造的印章伪造假证件。被告人陈盼盼负责对李海成刻好后的印章进行工序处理,并帮助李海成联系办理假证业务。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30枚印章进行鉴定,认定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印章42枚、U盘4个、电脑主机3台、电脑显示器1台、光敏刻章机1部、扫描仪1部、华为手机3部、苹果手机1部、小广告资料不计其数、房屋所有权证书1本(被撕坏)、字条1张等物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证人郜某、李某证言,被告人李海成、陈盼盼供述与辩解及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文件检验鉴定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李海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盼盼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海成、陈盼盼系共同犯罪,李海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陈盼盼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李海成、陈盼盼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海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李海成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情节较轻;买卖武装部队印章1枚,且从未使用过,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综上,建议对李海成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盼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海成与被告人陈盼盼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份以来,李海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刻章机1台、U盘4个、电脑主机1台、电脑显示器1台、扫描仪1部、华为手机3部、苹果手机1部等工具,通过发内容为“办证刻章”的小广告与客户联系,在其租住的殷都区铁西路物资局家属院1单元1楼东户和殷都区铁西路盼盼复印刻章门市伪造安阳市公安局文泰派出所户口专用等国家机关印章2枚,伪造安阳市顺隆计算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房产管理局等公司、事业单位印章26枚,购买伪造的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1枚,购买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71352部队干部证件专用章1枚,并使用伪造的印章伪造假证件,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查获李海成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1本。被告人陈盼盼对李海成刻好的印章进行工序处理,并帮助李海成联系办理假证业务。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上述30枚印章进行鉴定,认定检材盖印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另查明,2016年7月17日,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从殷都区铁西路物资局家属院1单元1楼东户和殷都区铁西路盼盼复印刻章门市扣押印章30枚、刻章机1台、U盘4个、电脑主机1台、电脑显示器1台、扫描仪1台、华为手机3部、苹果手机1部、小广告资料若干张、房屋所有权证1本、字条1张。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及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海成、陈盼盼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及被抓获归案情况;2、印章30枚、U盘4个、电脑主机1台、电脑显示器1台、刻章机1部、扫描仪1台等物证,证明被告人李海成购买及使用上述工具伪造印章;3、华为手机3部、苹果手机1部、小广告资料若干张、房屋所有权证书1本、字条1张等物证,证明李海成、陈盼盼联系客户伪造假证的情况;4、证人郜某(李海成女婿)、李某(李海成女儿)证言,证明物证扣押于盼盼打印刻章门市及铁西路物质局家属院1单元1楼东户二被告人所租房内,盼盼复印刻章门市是李海成以李某名义开办的;5、李海成、陈盼盼供述与辩解,证明李海成购买伪造印章的工具,购买、伪造印章并用于办假证,陈盼盼在李海成伪造印章、办假证过程中起辅助作用;6、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从李海成家中搜出的印章都是假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认为,李海成伪造、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3枚,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26枚,买卖伪造的武装部队印章1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和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被告人陈盼盼协助李海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海成、陈盼盼罪名成立。李海成、陈盼盼系共同犯罪,李海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盼盼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陈盼盼予以从轻处罚。李海成、陈盼盼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李海成、陈盼盼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李海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李海成辩护人建议对李海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安阳市殷都区司法局对陈盼盼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海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盼盼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免予刑事处罚;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缴纳);三、被告人李海成作案工具刻章机1台、U盘4个、电脑主机1台、电脑显示器1台、扫描仪1台、华为手机3部、苹果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上缴国库。李海成伪造的印章30枚、房屋所有权证书1本、小广告资料若干张、字条1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邵红梅审 判 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玉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