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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0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书香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453号原告:刘书香,女,汉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4号院。负责人:王现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明,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书香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书香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书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书香负担。审判员  张鹏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