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7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园园、赵齐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园园,赵齐齐,赵猛,赵大菊,刘贺,谢秀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73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鱼台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2342692880。法定代表人王聚滨,董事长。被申请人:刘园园,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赵齐齐,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赵猛,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赵大菊,女,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刘贺,男,199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谢秀秀,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解除保全申请人鱼台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园园、赵齐齐、赵猛、赵大菊、刘贺、谢秀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鲁0827民初73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刘园园、赵齐齐、赵猛、赵大菊、刘贺、谢秀秀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等价值财产。鱼台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已经偿还借款本息。鱼台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冻结申请人存款及查封财产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庆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伟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