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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曾令强与杜聪武、合江县天益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强,杜聪武,合江县天益页岩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615号原告:曾令强,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被告:杜聪武,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被告:合江县天益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赵国志。原告曾令强与被告杜聪武、合江县天益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曾令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令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瑞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