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曾令强与杜聪武、合江县天益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强,杜聪武,合江县天益页岩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615号原告:曾令强,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被告:杜聪武,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被告:合江县天益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赵国志。原告曾令强与被告杜聪武、合江县天益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曾令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令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瑞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