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唐成明诉唐德伦、庄志芳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成明,唐德伦,庄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财保24号申请人唐成明。委托代理人兰顺武。被申请人唐德伦。被申请人庄志芳。申请人唐成明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德伦、庄志芳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任伊杰、唐然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成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申请人不当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同时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唐德伦、庄志芳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申请人唐成明之担保人任伊杰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区房屋一套;三、查封、扣押申请人唐成明之担保人唐然然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晓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佳琳书 记 员 郝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