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品辉与个旧木马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品辉,个旧木马淀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01民初116号原告:陈品辉,男,1978年12月8日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江田镇长林村人。被告:个旧木马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个旧市蔓耗镇。法定代表人封礼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陈品辉与被告个旧木马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品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个旧市木马淀粉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品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材料款共计人民币41,090.7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7年以来,原告向被告供应轴承、电器、螺栓等五金材料,金额累计人民币41,090.75元。经多次追讨,被告仍未支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个旧木马淀粉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陈品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欠款单二份,证明被告个旧木马淀粉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7月8日与原告结算,共计欠原告材料款人民币41,090.75元。针对以上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7年起,原告陈品辉向被告个旧木马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供应轴承、电器、螺栓等五金材料。2010年7月8日,被告个旧木马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陈品辉出具欠条二份。欠条载明欠原告材料款共计人民币41,090.75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个旧木马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陈品辉出具欠条确认了双方的债务,应当尽快向原告归还欠款。原告陈品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个旧木马淀粉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个旧木马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品辉偿还材料款人民币41,090.7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7元,由被告个旧木马淀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给付案款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明峰审 判 员 何明红人民陪审员 白家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