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都市诚正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山科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诚正化工有限公司,乐山科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诚正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虎强。被执行人乐山科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凤林。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诚正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山科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诚正化工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乐山科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给付案款25621.5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乐山科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足。另查明,被执行人乐山科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电话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乐山科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诚正化工有限公司本金25621.5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姚明亮审判员 秦海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