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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波与被告孙殿举财产损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孙殿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3630号原告:李波,男,个体业主,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殿举,男,农民,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与被告孙殿举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波负担。审 判 长  于黎娜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人民陪审员  吕秀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秀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