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朱应强与刘仲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应强,刘仲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096号原告:朱应强,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被告:刘仲文,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铜仁市碧江区。原告朱应强与被告刘仲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朱应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应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应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朱应强负担。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