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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朱应强与刘仲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应强,刘仲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096号原告:朱应强,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被告:刘仲文,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铜仁市碧江区。原告朱应强与被告刘仲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朱应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应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应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朱应强负担。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