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6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倪仁和、唐昌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仁和,唐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6726号申请执行人:倪仁和,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昌明,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倪仁和与被执行人唐昌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倪仁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浙0111民初5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凌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