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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长江与被执行人河津市北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徐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长江,河津市北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徐明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冯长江,男,195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城北村。被执行人河津市北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清涧街道办龙门村。法定代表人:徐明元。被执行人徐明元,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河津市僧楼镇南方平村人。申请执行人冯长江与被执行人河津市北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徐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晋0882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长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津市北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徐明元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704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柴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