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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苏法永与岳新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法永,岳新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061号原告:苏法永,男,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淄博博山崇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新博,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法永诉被告岳新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法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原告苏法永负担。审判员  冯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学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