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苏法永与岳新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法永,岳新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061号原告:苏法永,男,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淄博博山崇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新博,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法永诉被告岳新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法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原告苏法永负担。审判员 冯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学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