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4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薛巧利、薛国强与郑云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巧利,薛国强,郑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499-1号申请执行人薛巧利,女,200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薛国强,男,200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薛龙振,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云平,男,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薛巧利、薛国强与郑云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薛巧利、薛国强依据(2016)陕0112民初689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2754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1万元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141元被执行人已交纳。现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499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