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3746吴国忠与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星塘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忠,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星塘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746号原告:吴国忠,男,汉族,1983年12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惠民县。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西181号。法定代表人:BRUNO,ROBERTMERCIER。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星塘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淞江路18号。负责人:杨XX。原告吴国忠诉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星塘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吴国忠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国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飞第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