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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3746吴国忠与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星塘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忠,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星塘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746号原告:吴国忠,男,汉族,1983年12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惠民县。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西181号。法定代表人:BRUNO,ROBERTMERCIER。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星塘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淞江路18号。负责人:杨XX。原告吴国忠诉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星塘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吴国忠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国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飞第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