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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行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丽、郭启建、马玉莲与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不履行支付工亡待遇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郭启建,马玉莲,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2行初61号原告赵丽,女,汉族,住九台区。原告郭启建,男,汉族,住九台区。原告马玉莲,女,汉族,住九台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常乐,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336号。原告赵丽、郭启建、马玉莲诉被告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不履行支付工亡待遇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丽、郭启建、马玉莲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丽、郭启建、马玉莲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郭启建、马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壮代理审判员  李牧哲人民陪审员  陈国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万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