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祝秀英与赵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祝秀英,赵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财保49号申请人祝秀英。被申请人赵海。申请人祝秀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海名下的专项作业车(车辆识别代码:LFWYGXLX23AB04737)予以扣押。申请人祝秀英以其与赵苏祥共同共有的位于海州区龙河街建设东路新龙新村11号楼4单元601室房产(丘号:244028-47)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赵海名下的专项作业车(车辆识别代码:LFWYGXLX23AB04737)予以扣押,期限为一年;二、对祝秀英、赵苏祥共同共有的位于海州区龙河街建设东路新龙新村11号楼4单元601室房产(丘号:244028-47)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祝秀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