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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保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通化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黄元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黄元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265号之一申请人:通化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建设大街****号。法定代表人:于海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岩松,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财产保全立案。被申请人:黄元顺,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通化市江南御景首府***号楼*单元****室。担保人:张静,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永吉街道通化路委***组。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通化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黄元顺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通化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申请人黄元顺坐落于通化市江南大街/高力御景首府E15号楼/2-18-1建筑面积135.77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吉房权通字第FQ000203**),查封期限为两年。冻结担保人张静在农安农村商业银行卫星广场支行的账户(0710242011009900014005)存款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财产保全行为已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26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炳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