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梁西杰与皇雅荣、赵金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西杰,皇雅荣,赵金铃,梁西杰,皇雅荣,赵金铃,梁西杰,皇雅荣,赵金铃,梁西杰,皇雅荣,赵金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064号原告:梁西杰,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定地址同住址。被告:皇雅荣,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被告:赵金铃,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西杰诉被告皇雅荣、赵金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西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西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西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西杰负担。审判员 时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