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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梁西杰与皇雅荣、赵金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西杰,皇雅荣,赵金铃,梁西杰,皇雅荣,赵金铃,梁西杰,皇雅荣,赵金铃,梁西杰,皇雅荣,赵金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064号原告:梁西杰,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定地址同住址。被告:皇雅荣,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被告:赵金铃,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西杰诉被告皇雅荣、赵金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西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西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西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西杰负担。审判员  时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