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屈昆与朱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屈昆,朱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民初1723号原告:陈屈昆,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美婷,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朱晓军,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告陈屈昆与被告朱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屈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美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晓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陈屈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朱晓军立即偿还借款3000元及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的利息;2.判令朱晓军承担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650元。事实和理由:朱晓军以资金周转之需为由于2016年3月20日向陈屈昆借款3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分20星期还清,每期还款150元,还款期为2016年3月27日开始至20星期完整还清,如有一期未还,视为借款全部到期,陈屈昆有权要求朱晓军一次性偿还,如逾期还款,朱晓军应按照月利率3%的标准支付给陈屈昆逾期利息,陈屈昆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用由朱晓军承担。借款后,朱晓军分文未还。朱晓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朱晓军因需于2016年3月20日在石狮市向陈屈昆借款3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分二十星期还清,每期偿还150元,还款期为2016年3月27日开始至二十星期完整还清。如有一期未还,视为借款全部到期,陈屈昆有权要求朱晓军一次性偿还。如逾期还款,朱晓军应另行支付逾期利息3%。朱晓军若未及时偿还,陈屈昆可向借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用、调查费用、差旅费由朱晓军承担。双方约定的第一期还款期限届满后,朱晓军未履行还款义务,陈屈昆于2017年4月6日诉至本院,为此支出律师代理费650元。本院认为,陈屈昆与朱晓军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确认。双方约定的第一期还款期限届满后,朱晓军未履行还款义务,按双方的书面约定,视为朱晓军向陈屈昆所借款项3000元全部到期。朱晓军经陈屈昆起诉催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陈屈昆有权要求朱晓军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双方约定朱晓军如逾期还款应另行支付逾期利息3%,但未明确是月利息还是年利息,属约定不明,陈屈昆主张双方约定月利息3%并要求朱晓军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依据不足,其利息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双方约定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由朱晓军承担,故陈屈昆主张朱晓军应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50元,予以支持。朱晓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朱晓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屈昆借款3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4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朱晓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屈昆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50元;三.驳回陈屈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屈昆负担5元,由朱晓军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怡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