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49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姚昭旺与钟宁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补正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4912号之三原告姚昭旺与被告钟宁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6)湘0124民初4912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3月12日作出的(2016)湘0124民初49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湘0124民初4912号民事判决书落款处“人民陪审员杨大明人民陪审员李娟”补正为“人民陪审员周万力人民陪审员冯茜”;二、(2016)湘0124民初49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落款处“人民陪审员杨大明人民陪审员李娟”补正为“人民陪审员周万力人民陪审员冯茜”。审 判 长 彭旻璐人民陪审员 周万力人民陪审员 冯 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令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