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孟凡英与曹厚兰、曹福强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英,曹厚兰,曹福强,张信莲,曹峰,曹哲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684号原告:孟凡英,女,193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存,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厚兰,男,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告:曹福强,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张信莲,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信平,定陶吉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峰,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曹哲,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原告孟凡英诉被告曹厚兰、曹福强、张信莲、曹峰、曹哲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孟凡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凡英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凡英负担。审判员 侯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