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2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正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2986号原告李正银,男,195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朝,男,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邢台市隆尧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河北大街33号。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军,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李正银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诉讼中,被告申请车损鉴定,鉴定程序终结后,法院组织第二次开庭,2017年5月12日,原告李正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正银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17元,减半收取计3859元,由李正银负担。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令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