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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3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河南昌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豫琦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华健置业有限公司、秦军、刘红、熊南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昌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豫琦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河南华健置业有限公司,秦军,刘红,熊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377号之二申请人河南昌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生,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豫琦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军,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河南华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南生,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秦军,男,汉族,1985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红,女,汉族,1989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熊南生,男,汉族,1962年7月7日出生。河南昌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豫琦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河南华健置业有限公司、秦军、刘红、熊南生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民初74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河南昌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由于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虎审判员 马 刚审判员 刘爱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敬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