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丽、张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丽,张玉华,王莉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丽,女,汉族,1964年12月2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华(又名张华),男,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孙丽丈夫。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莉丽,女,汉族,1956年7月25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军,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丽、张玉华因与被上诉人王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丽、张玉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被上诉人王莉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丽、张玉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瑞霞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