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金龙与姚秀环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龙,姚秀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刘金龙,住吉林省长春汽开区。被执行人姚秀环,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刘金龙与被执行人姚秀环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做出的(2015)长汽开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经查,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192执1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永森审 判 员 孟 珍助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包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