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赵哲与方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哲,方玉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502号原告:赵哲,男,198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方玉彬,男,约40岁,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原告赵哲与被告方玉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赵哲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哲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哲撤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由原告赵哲负担。审判员 张晓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建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