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淄博瑞红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淄博瑞红陶瓷有限公司,淄博景华建筑陶瓷有限公司,高敏长,罗瑞红,淄博赛岳陶瓷有限公司(原淄博美顺陶瓷有限公司),高湘长,高玉芳,淄博凯越陶瓷有限公司,满世奎,高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被执行人淄博瑞红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建材城东。法定代表人:高敏长,经理。被执行人淄博景华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傅家镇。法定代表人:高敏长,经理。被执行人高敏长,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罗瑞红,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赛岳陶瓷有限公司(原淄博美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建材城东首。法定代表人:高湘长,经理。被执行人高湘长,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高玉芳,女,1963年4月3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凯越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沟镇凤凰村。法定代表人:满世奎,经理。被执行人满世奎,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高玉美,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淄博瑞红陶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建强审 判 员 吕俊杰助理审判员 王成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