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1558盐城市永恒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与盛春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永恒社区服务有限公司,盛春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1558号原告:盐城市永恒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西新村三区127号。法定代表人:陶新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蔚,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春芳,女,汉族,1971年5月8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永恒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春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永恒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永恒社区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永恒社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盐城市永恒社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官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乐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