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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潜山县云天商贸有限公司与潜山县烧烤地带烧烤店、黄美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山县云天商贸有限公司,潜山县烧烤地带烧烤店,黄美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841号原告:潜山县云天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潜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3956973232。法定代表人:韩瑞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新龙,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加佳,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潜山县烧烤地带烧烤店,地址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潜阳路。经营者:左海,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舒城县,现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黄美玉,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系左海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潜山县云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潜山县烧烤地带烧烤店、黄美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潜山县云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潜山县云天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潜山县云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潜山县云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小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