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103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林继扬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继扬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03刑初175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继扬,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7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继扬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泽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继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继扬为非法获利,自2016年8月中旬起,在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古楼一村其住宅内开设赌场,并提供赌具,招引参赌人员林某1、潘某、林某2等二十二人(均已作行政处罚)到该处,用扑克牌作赌具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1月3日凌晨,公安机关到该场检查,现场查扣赌资人民币10535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及赌具等物品,抓获被告人林继扬及参赌人员林某1等人,后将上述人员带回审查。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继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拍照,证人林某1、潘某、林某2、林某3、曾某1、徐某、林某4、林某5、林某6、林某7、李某、林某8、林某9、林某10、林某11、郑某、林某12、林某13、林某14、林某15、林某16、陈某的证言,被告人林继扬在侦查阶段与检察阶段所作的供述,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实、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林继扬的身份证明,以及相关书证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继扬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己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继扬犯开设赌场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继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继扬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查,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继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前向公安机关缴纳的罚款人民币500元折抵罚金,余款人民币5000元已预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静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