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9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刘乐元与张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陕0929执恢29号被拘留人:张显强,男,汉族,1962年2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因张显强妨害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6)陕0929执恢29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张显强拘留15日,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张显强之子张飞代其履行了部分义务,其本人亦承认并改正错误,请求提前解除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提前解除对张显强的拘留。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