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吴星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星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1刑初92号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星星,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5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辩护人陈添福、黄于听,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星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树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星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吴星星在厦门市集美区杏东路“品皇”咖啡店附近将一包净重18.2克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范某时,被民警人赃俱获。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的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鉴定意见、缴交毒品收据等证据,认为指控的事实,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吴星星的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吴星星在庭审时辩解称,其没有参与贩卖毒品,林某与陈某系私下联系买卖毒品事宜,毒品不是其本人的,其身上的现金也不是对方给的,其仅是案发时在现场而已。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5、26日,被告人吴星星接林某电话称欲向其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经多次联系后最终约定于26日晚上八九点在厦门市集美区杏东路“品皇”咖啡店内交易。在此期间,被告人吴星星积极组织他人提供毒品并联系毒品提供人员到约定地点附近等候。9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吴星星到“品皇”咖啡店附近地点将一包净重18.2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范某时,被民警人赃俱获。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吴星星贩卖毒品过程中将其抓获归案。2.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称重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26日21时许当场扣押白色华为手机1部、现金1000元、冰毒毛重20.2克(外用中华牌香烟盒和透明塑料袋包装)等物品,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现金人民币1000元发还证人范某。3.公安机关出具的电话记录清单证明:手机号135××××2791(吴星星)与手机号134××××6888(“小劳”)、151××××3670(陈某)在2016年9月25-26日频繁地联系。4.厦公鉴(2016)2673号检验报告证明:经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2016年9月26日在吴星星贩卖毒品现场缴纳的白色可疑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5.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证明:本案被缴获的毒品扣除取样留存后的毒品净重18.2克。6.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证明:公安机关向禁毒委员会缴交本案毒品甲基苯胺净重18.2克。7.本院(2013)集刑初字第746号刑事判决书及福建省泉州监狱的罪犯档案资料证明:被告人吴星星于2013年1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5年12月刑满释放。8.被告人吴星星在侦查阶段(2016.9.27、10.12、10.21、11.3、12.6)供述与辩解称,2016年9月25日14时许,其接到姓劳的男子的电话(134××××6888),说他有一个朋友想要毒品,问能否联系到贩卖冰毒的人。当天晚上一起吃饭时候,其向表弟陈某询问是否有冰毒,陈某经电话联系后说找到货了、要卖300元一克、最少要买20克。当天晚上,其打电话(135××××2791)告诉姓劳的男子说其表弟手里有冰毒,约在集美区碑头的新华都见面。见面后,陈某却回电话称货主联系不上,他手里没有冰毒。9月26日中午,姓劳的男子又给其打电话,14时许,陈某说联系到货了,其又联系姓劳的男子,该男子想在岛内交易,陈某嫌风险太大,遂约定20时左右在集美区高埔的品皇咖啡店交易,陈某答应交易完成后给其1000元好处费。当晚18时许,姓劳的男子打电话说已经开车到杏林大桥,19时许,其骑摩托车到品皇咖啡店,姓劳的男子和他的朋友已经在店里,陈某在电话里要求转告对方把6000元先交给其然后再给货,但买家不肯,陈某又要求对方先付3000元,对方还是不肯,只愿意先给1000元作为定金,陈某后来也同意了,差不多20时许,陈某到了咖啡店附近打电话叫其通知买家出来交易,姓劳的男子问可否在店内交易,陈某不同意,其就叫姓劳的男子到店外交易。在店门口,姓劳的男子的朋友给其1000元作为定金。在店外面,陈某把把冰毒装进了一个中华烟盒内,放在其摩托车旁边,其叫姓劳的男子自己过来拿,姓劳的男子就过来拿起烟盒包装的毒品,上了他朋友开来的一辆红色奔驰车,其就叫陈某自己去拿钱,其准备骑摩托车离开,但姓劳的男子的朋友把车窗摇下来,招呼其上车,姓劳的男子下车,其坐上了奔驰车的副驾座,姓劳的男子的朋友把货从中华烟盒拿出来放在汽车扶手箱的位置,说这次货的纯度不够,价格要低一点,其就生气下车要离开,剩下的尾款准备叫陈某去收,刚一下车就被民警控制了起来。其系出于想帮朋友的忙,才去帮姓劳的男子联系这件事,二人是在当年五六月份打牌时候认识。陈某祖籍湖北,后来户口迁到了重庆,其父亲和陈某的父亲很熟,其就称呼他为老弟,住在集美区高埔月美路。陈某的电话151××××3670。9.证人范某的证言(2016.9.25、9.27)证明:绰号为“小劳”的朋友(电话134××××6888)掌握到有个湖北的绰号为“猩猩”的男子和“猩猩”的表弟在厦门从事贩卖毒品,可以送货上门。2016年9月25日下午,“小劳”打电话给“猩猩”称欲购买冰毒,“猩猩”当时说没有货。当天晚上23时许,“小劳”打电话说他表弟手里有冰毒,一克要卖300元,最少要买20克,其和“小劳”到厦门市集美区碑头的新华都与“猩猩”见面后,“猩猩”称货主联系不上,其和“小劳”就返回岛内。2016年9月26日12-14时,“小劳”又多次和“猩猩”联系后,让“猩猩”帮忙订二十个(行话,20克)、总共6000元的冰毒,原本想约在厦门市思明区金域蓝湾小区附近交易,“猩猩”说他表弟觉得岛内交易风险太大,遂约定在集美的“品皇咖啡店”交易,“猩猩”还让其们在晚上八九点到咖啡店去。当晚18时许,其带着事先准备好的6000元驾车载着“小劳”一同到“品皇咖啡店”,“小劳”打电话给“猩猩”说到店里了。当晚20时许,“猩猩”独自一人到了咖啡店,在其对面座位坐下,要求先拿钱再拿货,经过商量后,其们答应先付1000元定金,货到再付尾款。其在咖啡店门口把1000元定金给了“猩猩”,“猩猩”收钱后让其和“小劳”在店内等着,他去取货,不久后,“猩猩”又回到座位上,“小劳”问他能否直接把货拿店内来,他犹豫了一会儿,走到店外给“小劳”打电话,其和“小劳”走出咖啡店后,其先去发动小轿车准备倒车,“小劳”在店门口与“猩猩”对接,不一会儿,“小劳”便拿了一个中华香烟盒子进车子里给其,其打开烟盒后看见里面有一个透明的塑料袋,袋子里是冰毒,其就让“小劳”下车去叫“猩猩”到车上拿5000元尾款,“猩猩”随后就到了车上,“小劳”在车旁路边蹲着,其跟“猩猩”说这货纯度不够,准备讨价还价,“猩猩”便下车要离开,准备让其表弟找其收尾款,当“猩猩”下车后,民警就冲上来将其和“小劳”、“猩猩”都抓获,民警当场从车内查获了交易的那一袋“冰毒”,还从“猩猩”身上查获了其给他的现金1000元。其准备的6000元现金在交易之前被公安机关拍照固定了。其和“猩猩”见面时自称“小温”。10.证人林某的证言(2016.9.25、9.27)证明:其绰号“小劳”,联系电话134××××6888。其知道一个绰号叫“猩猩”的男子(135××××2791)和他表弟长期在厦门贩卖毒品。2016年9月25日14时许,其跟“猩猩”打电话称有一个朋友要购买毒品冰毒。当天晚上23时许,“猩猩”打电话说他表弟手里有冰毒,一克要卖300元,最少要买20克,其和朋友“温哥”与“猩猩”在集美区碑头的新华都见面后,“猩猩”又称货主联系不上,其和“温哥”就返回厦门。9月26日12时后许多次联系“猩猩”,后经商量后,其让“猩猩”联系订二十个总共6000元的毒品,并欲约在思明区洪莲路金域蓝湾小区附近交易,“猩猩”说他表弟觉得岛内风险比较大,改约晚上八九点在集美的“品皇咖啡店”交易。18时许,其和“温哥”驾车到“品皇咖啡店”内,并打电话给“猩猩”,让他和他表弟两人来交易就好,不要带其他人。20时许,“猩猩”独自到了咖啡店并要求把6000元给他,他再去拿货,“温哥”不同意,答应先给1000元定金,拿到货再付尾款。“猩猩”收了1000元即到了店外,不久又回到店里,其问他能不能直接把货拿到店内交易,他又走到店外给其打电话说店内不安全,让其到店外拿货交易。其和“温哥”走出店后,“温哥”先去发动小轿车准备倒车,其站在咖啡店门口看“猩猩”从咖啡店旁路边的一辆黑色摩托车的踏板处拿出一个中华牌香烟盒直接拿给其,其随即把香烟盒子拿进车里给“温哥”,“温哥”确认里面装的是冰毒后,就让其下车去叫“猩猩”到车上拿尾款5000元,其下车后叫“猩猩”到车上取钱,“猩猩”就上车和“温哥”聊了一会儿,其就在路边蹲着,“猩猩”下车后,民警就上来将其和“温哥”、“猩猩”都抓获了,民警当场从车内查获那一袋冰毒,还从“猩猩”身上查获“温哥”给的1000元人民币。其和“猩猩”见面时自称“小劳”,他也么称呼其的。11.证人陈某的证言(2017.3.27)证明:其和吴星星从小就认识,其叫他哥。其和吴星星、陈某之前在一起吃饭的时候,陈某曾提到过他有卖冰毒。2016年9月20几号的一天晚上,吴星星让其联系陈某说他和朋友要买毒品来玩。2016年9月底一天晚上19时许,吴星星打电话让其把陈某带到“品皇咖啡店”,让其叫陈某把“东西”(冰毒)带上,其就打电话给陈某,约定大约当晚20时30分许到高浦路口见面。其独自一人先到高浦路口,随后陈某骑着摩托车过来并把摩托车停在“舒心酒店”门口,然后其给吴星星打电话,吴星星叫往“品皇咖啡店”那边走,其和陈某到了咖啡店附近的公交站时,吴星星一个人从店里面出来,陈某拿了一个烟盒递给了吴星星看了一下后又放回自己裤子口袋里,随后吴星星就返回店里。吴星星进店后,陈某把一个烟盒扔在墙角,并蹲在墙角大概十分钟,吴星星开着一辆黑色摩托车到陈某蹲着的位置,陈某朝烟盒指了一下后,就起身走到其身边,吴星星下车把那个烟盒捡起来放在摩托车踏板上,然后就骑车往咖啡店的方向回去了。其和陈某二人就返回“舒心酒店”骑摩托车走了。其当天使用手机号码151××××3670,吴星星被抓获后,其害怕警察来抓,就换了手机号码。吴星星是其哥,又带其做事,还答应以后会多带其出去放贷多赚钱,其就帮吴星星联系购买冰毒。12.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吴星星能够辨认出其笔录中所称的陈某;证人林某能够辨认出“猩猩”的表弟即陈某;证人陈某能够辨认出被告人吴星星。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针对被告人吴星星在庭审时提出的“其没有参与贩卖毒品,林某与陈某系私下联系买卖毒品事宜,毒品不是其本人的,其身上的现金也不是对方给的,其仅是案发时在现场而已”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星星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称其接到“小劳”的电话后多次频繁联系其表弟陈某拿毒品并在陈某伙同他人拿着毒品到交易现场附近时组织完成毒品交易,其上述稳定供述能够得到证人林某、范某的证言的相互印证,被告人吴星星的表弟陈某的证言亦能证实被告人吴星星组织交易的部分过程,故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吴星星不仅参与了本案贩卖毒品,而且在其中起主要作用,并非仅是在现场而已,包括电话记录清单在内的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证人林某并非私下与陈某联系毒品买卖事宜,而主要是在被告人吴星星的组织联系下购买毒品,现有证据亦证明其身上被扣的1000元现金亦是事先固定编号的,即其先行接受的1000元定金,虽然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毒品并非直接来源于被告人吴星星,但毒品来源仅是考虑毒品犯罪情节和作用的因素之一,不能单纯因毒品来源问题否定被告人吴星星在本案中起组织贩卖毒品的主要作用,正是被告人吴星星的积极组织行为才促成了本案毒品交易,故被告人吴星星的上述辩解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星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量达18.2克,其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星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星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26年9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显春人民陪审员 洪玲碧人民陪审员 林志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媛妮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