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津京与李德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津京,李德胜,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926号原告:李津京,女,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雷强,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楠,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胜,男,195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有机化工一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张自忠路162号增5号。负责人:王立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岳,该单位法律部员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