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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津京与李德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津京,李德胜,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926号原告:李津京,女,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雷强,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楠,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胜,男,195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有机化工一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张自忠路162号增5号。负责人:王立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岳,该单位法律部员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