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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史启东与被告孟卫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启东,孟卫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251号原告:史启东,男,1991年7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人,住阳泉市矿区。被告:孟卫苍,男,阳泉市三矿运输工区,住阳泉市矿区。原告史启东与被告孟卫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史启东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启东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史启东承担。审判员  牛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