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3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史启东与被告孟卫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启东,孟卫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251号原告:史启东,男,1991年7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人,住阳泉市矿区。被告:孟卫苍,男,阳泉市三矿运输工区,住阳泉市矿区。原告史启东与被告孟卫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史启东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启东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史启东承担。审判员 牛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