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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芬与被告旬阳县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芬,旬阳县鸿基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823号原告:刘芬,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旬阳县鸿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告刘芬与被告旬阳县鸿基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刘芬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刘芬负担。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显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