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文生与李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生,李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执异3号案外人:云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688595734F。法定代表人:宁树媛,公司经理。依据地:宣威市。申请执行人:杨文生,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伦,住云南省宣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生和被执行人李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云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对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云执1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云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要求撤销(2016)云0823执1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扣押、提取本公司在景东县教育局1100000元工程款。该公司又于2017年5月10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同意案外人云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忠礼审判员 李子华审判员 郭佩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 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