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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新建路支行与杨丽、商丘市恒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新建路支行,杨丽,商丘市恒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15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新建路支行,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875047194Q负责人:谭敬志职务:行长被告:杨丽,女,汉族,1983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商丘市恒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商丘市民主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吴朋职务: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新建路支行诉被告杨丽、商丘市恒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丽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