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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89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罗某甲,男,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子。被告罗某乙,女,汉族,农民,系原告长女。被告罗某丙,女,汉族,农民,系原告次女。被告罗某丁,女,汉族,农民,系原告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未予交)免交。审判员  雷俊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穆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