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春方、河南融金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春方,河南融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28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春方,男,汉族,1956年3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祁向洲,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朝辉,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融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蕾,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赵春方因与被申请人河南融金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一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春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百福审 判 员 王锡芬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永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