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4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周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周宝,刘华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1207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113号。法定代表人:唐慧博,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周宝,男,汉族,1987年1月25日生,居民,住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刘华良,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生,居民,住潍坊市坊子区。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被申请人周宝、刘华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以本行资信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