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贵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3刑初15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贵友,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人李贵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经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贵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潘礼银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查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贵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贵友在安徽省泾县云岭镇庄里村汪某1岳父家吃饭并饮酒。饭后被告人李贵友无证驾驶无号牌“大陽”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陵县烟墩镇073县道烟北路某向西行驶。18时15分许,李贵友驾车行驶至烟墩街道康方骨科医院门前路段时,碰撞到前方同向靠路边行走的被害人董某,造成李贵友、董某二人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南陵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董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贵友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验,李贵友送检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4.20mg/100ml,属醉酒。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李贵友被公安机关查获。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贵友与被害人董某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李贵友代付董某医药费人民币2100元之外,另一次性支付后续治疗费用及营养费人民币3000元,并履行到位。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贵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其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网上查询比对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送达回证、情况说明、提取笔录、车辆照片;证人汪某1、汪某2、汪某3的证言;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被告人李贵友的供述和辩解;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皖公立司鉴(2016)毒鉴字第1823号]及南陵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南公(交)鉴通字(2016)135号]、南陵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贵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贵友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贵友归案后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现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贵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礼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 慜附:本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