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3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肖立华、姜淑香犯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立华,姜淑香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3刑初6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立华,曾用名“肖力华”,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现住江安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次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姜淑香,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柳河县,汉族,小学,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次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华,四川翠屏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立华、姜淑香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家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立华、姜淑香及其辩护人李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被告人肖立华、姜淑香在江安县XX镇租房经营按摩厅,容留妇女在该按摩厅及该按摩厅后二楼房间内卖淫。2016年9月1日22时许,民警对该按摩厅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何某、李某及张某、王某。指控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等,以证明被告人肖立华、姜淑香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肖立华辩称,该按摩厅由姜淑香和张某1经营,他不知道该按摩厅在从事卖淫活动,8月份知道后就把营业执照拿去注销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姜淑香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姜淑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对其从轻处罚。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肖立华、姜淑香经商议,由姜淑香投资,以肖立华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并负责处理按摩厅对外事务,每月领取2000元,由姜淑香等人负责按摩厅日常管理,在江安县XX镇租房经营按摩厅,容留张某、何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同年9月1日22时许,民警对该按摩厅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活动的张某、何某。另查明,被告人肖立华于1992年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9月1日江安县公安局民警在江安县XX镇按摩厅查获两男两女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经审查后发现姜淑香涉嫌容留妇女卖淫,并于9月3日立案侦查。2、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证实肖立华、姜淑香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3、肖立华、姜淑香的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肖立华、姜淑香系成年人,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租房合同,证实赖某于2016年6月1日起将位于XX镇的房屋租给姜淑香,租期为一年。5、营业执照、收条,证实肖立华是XX镇按摩店法人,2016年9月7日肖立华收到姜淑香给的罚款金5000元。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江安县公安局于2016年9月10日扣押张某1iphoneS手机一部,手机号为188XXXX****,并于2016年9月28日发还张某1。7、肖立华刑事裁定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肖立华于1992年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实肖立华、姜淑香涉嫌容留卖淫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及现场照片图。9、证人证言及辩认笔录(1)张某1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证实她在XX镇按摩厅里上班,按摩厅在给客人提供性服务,老板是肖立华和姜淑香,她负责看店子和收钱,小姐在店里卖淫一次她们就提取30元钱,每天将钱交给姜淑香或者肖立华,共交了三千多元钱在姜淑香和肖立华的手里。她于2016年6月1日到底蓬,六月中旬因为生意不好她回了河北邯郸,七月几号她再次过来,过来时有两个小姐在提供性服务,在她看店子期间,肖立华偶尔会来店里,她就把收到的钱交给肖立华,姜淑香和肖立华都是偶尔来店里,肖立华、姜淑香来的时就由他们自己收钱。她辩认出肖立华、姜淑香。(2)蔡某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证实他在按摩厅帮忙看店子并招呼客人,老板在按摩厅后面租了一套住房作为卖淫场所,平时钥匙都在小姐身上。这里的小姐每次卖淫老板提成30%,这段时间就只有张某2和张某3两个小姐,这个按摩厅有三个老板,是肖立华、张某1和姜淑香,平时是姜淑香和张某1在管理按摩厅,并证实肖立华偶尔会到按摩厅来,姜淑香电话是184XX****XX。他辩认出肖立华、姜淑香、张某1、张某2就是张某、张某3就是何某。(3)张某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证实经张某1介绍,她7月初到按摩厅上班,也就是从事卖淫,自称“张某2”之前曾有个叫“小雪”的小姐在这里上班,2016年9月1日晚上她和张某4、蔡某在按摩厅,晚上十时许有两男子来按摩厅,在讲好价钱后,她和张某4各带一个男子带到门市后面二楼的房间里,他与其中一个男子发生了性关系。按摩厅共有三个老板,是肖立华、张某1和姜老板,张某1电话是159XX****XX、姜老板电话是184XX****XX,卖淫的钱老板提三成,每天与老板结算,老板共提了两千多元钱。蔡某是老板找来看店子的。她辩认出张某1、蔡某、肖立华、姜老板就是姜淑香以及与她发生性关系的男子王某。(4)王某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证实他于2016年9月1日晚上10时许和李某一起到了XX镇XX路口子下来点按摩厅,在谈好价格后小姐就带他们到按摩厅后面单元楼的二楼房间,他与其中一个小姐发生了性关系。他辩认出与他发生性关系的女子就是张某。(5)何某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证实她在底蓬镇一家按摩店里从事卖淫活动,自称“张某3”,是肖老板就让她来他的按摩厅上班,就是从事卖淫活动,保证住宿和吃饭,她坐车来江安,肖老板到底蓬车站接她,并直接将她带到了按摩厅,按摩厅是肖老板、姜老板和张某1合伙开的,每次卖淫交三成的台费给老板,每天交一次,主要是给肖老板,偶尔是姜老板来收台费,卖淫的地方是门市后面的二楼,平时肖老板和姜老板都在管理,有什么事情给其中任何一个人讲都可以,肖老板电话是152XX****XX。在2016年9月1日晚上10时许,她和张某2、蔡某在按摩厅,当时来了两个男子,谈好价格后,她和张某2分别把二人带到了从事卖淫的房间里,他和一个男子发生了性关系。她辩认出蔡某、肖老板就是肖力华、姜老板就是姜淑香以及与她发生性关系的男子李某。(6)李某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证实2016年9月1日晚上10时许,他和王某一起开车到了XX镇按摩厅,有两个女的在门市里面,还有个老头在看电视,在谈好价格后其中一个女的就带他进了门市后面单元楼二楼的房间,他和这个女的发生了性关系。他辩认出与他发生性关系的女子就是何某。(7)黄某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证实他妹弟赖某在XX镇有套房子,这套房子租给肖老板了,在2016年5月20日左右,赖某就打电话告诉他,房子租给肖老板,一年租金四千元钱,五百元的押金,随后肖老板就来找他拿钥匙去看房,在当月27日下午,肖老板就带了一个女的来他家里签协议,由他代赖某与该女子签了租房协议,承租方签的是姜淑香,租期一年,谈租房看房子和喊他整改水电的事都是肖老板。他辩认出肖老板就是肖立华。(8)陈某的证言,证实他知道XX镇有个按摩厅,实际就是卖淫的场所,按摩厅老板是个女的,是杨某的老婆。(9)代某的证言,证实在XX镇有个按摩厅叫XX按摩厅,已经开了两三个月了,老板是个女的,是个外地人。(10)陈某1的证言,证实在XX镇有个按摩厅,大概开了三个月,不是正规的按摩,而且里面灯光昏暗,女子穿着暴露,其实就是卖淫的场所,9月1号被公安查了。10、被告人供述与辩认笔录(10)肖立华的供述及辩认笔录,证实他于1992年3月在高县曾因爆炸罪被判刑6年,后在兴文县兴华监狱服刑,1995年出狱。2016年6月份与姜淑香合伙在XX镇开办的按摩店叫“XX”,姜淑香虽然没有明确讲什么,但他两人都心知肚明是要开歪的按摩店,就是卖淫嫖娼的场所,按摩店的房子是他出面去租的,营业执照上写的是“江安县XX镇XX浴足按摩店”,办理时提供的是他的资料,由姜淑香出钱,他在店里占干股,由他负责处理店内打架斗殴以及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按摩店日常管理由姜淑香和另一个姓张的朋友管理,他每月都从中进2000元,如果店内生意好就进3000元一个月,平时有两三个“小姐”在按摩店里上班,其中一个好像叫“张某2”,小姐在那里卖淫,他是反对的,今年7月他提出不干了,但姜淑香一直让他干起走,他总共从按摩店里得了6000元钱。在按摩厅被查后,姜淑香打电话给他,他估计要罚款五千至一万元,姜淑香和姓张的女子于2016年9月7日晚上到他家中拿了七千元钱给他,让他去交罚款,他写了一张五千元的收条给姜淑香。他通过照片辩认出姜淑香、张某1。姜淑香的供述及辩认笔录,证实她和肖立华、张某1合伙开办的叫“XX”的按摩厅,营业执照上写的是肖立华的名字,由肖立华负责明面上的事情,对外就说按摩厅是肖立华办的,按摩厅里有打架斗殴和相关部门检查都由肖立华负责处理,张某1负责按摩厅内日常管理,按摩厅所有投资由她一个人支付,每月给肖立华2000元钱,如果按摩厅内有五个以上的服务员就每月给肖立华3000元钱,按摩厅开了三个月她给了肖立华6000元钱,张某1分了1300余元,刚开始时有一个叫“小红”(有时也喊“小雪”)的小姐,后过几天张某1又找来一个叫张某2的小姐,最近这几天就只有张某2和张某3在店里上班。平时肖立华也收过小姐的台费,收到后会将钱转给她。在2016年7月底的时候,肖立华要求多分钱,并让她多找点小姐来,到了8月底,肖立华想多拿点钱,提出不干了,但她自己也没有赚到钱,她就顺着肖立华的意见让他把营业执照拿走了。在按摩厅刚被查的时候,她去找肖立华,肖立华告诉她要处罚老板5000元,额外还要打点,她拿了7000元钱给肖立华,肖立华写了一张5000元钱的收条给她。她通过照片辩认出肖立华、张某1、张某2就是张某、张某3就是何某。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立华、姜淑香容留妇女卖淫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肖立华辩称该按摩厅由姜淑香和张某1经营,他不知道该按摩厅在从事卖淫活动,8月份知道后就把营业执照拿去注销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成立。经查,有被告人姜淑香、证人蔡某、张某1、何某等人均证实被告人肖立华偶尔会到按摩厅来,也收过小姐卖淫的提成费,肖立华也供述他和姜淑香虽然没有明确说过,但都心知肚明是开的是“歪”按摩厅,也就是卖淫的场所。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肖立华明知该按摩厅在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肖立华的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姜淑香辩护人提出姜淑香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肖立华于1992年曾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淑香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立华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姜淑香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晓玲代理审判员  万加强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其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