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兴化市大邹汽车客运站与姜捍东、姚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大邹汽车客运站,姜捍东,姚敏,江苏福德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1181号原告:兴化市大邹汽车客运站,住所地兴化市大邹镇园林路。法定代表人:谭信银,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金龙,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捍东,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姚敏,女,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桂平,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系姚敏父亲。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爱,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苏福德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通镇通化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徐永生,总经理。原告兴化市大邹汽车客运站与被告姜捍东、姚敏、第三人江苏福德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兴化市大邹汽车客运站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大邹汽车客运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审判员 沈玉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龙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