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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益阳市鹏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益阳市鹏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严梦蛟,冯明扬,宋少芳,益阳欧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蒋松涛,龚艳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333号申请人: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被申请人:益阳市鹏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最市益阳大道162号。被申请人:严梦蛟,男,1957年7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申请人:冯明扬,男,196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申请人:宋少芳,女,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申请人:益阳欧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大道(东)162号。被申请人:蒋松涛,男,196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申请人:龚艳华,女,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益阳市鹏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严梦蛟、冯明扬、宋少芳、益阳欧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蒋松涛、龚艳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6842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6842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