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民辖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么学民与唐山市瑞德机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么学民,唐山市瑞德机械有限公司,唐山坤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辖8号原告:么学民,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被告:唐山市瑞德机械有限公司,住唐山京山线芦台火车站北。法定代表人:陈守纪,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唐山坤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唐山京山线芦台火车站北。法定代表人:曹永利,该公司总经理。汉沽管理区人民法庭在审理原告么学民诉被告唐山市瑞德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坤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么学民以被告唐山市瑞德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次子陈贺强在法庭担任纪检组长为由要求法庭回避,汉沽管理区人民法庭请求中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被告唐山市瑞德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次子陈贺强在汉沽法庭担任纪检组长,汉沽法庭不适合审理本案,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本案指令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沈荣进审判员  高淑芳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