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民初3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与邓宇希、阮诗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邓宇希,阮诗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3394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X11866117X。负责人:陈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奕芬,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茜,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宇希,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阮诗景,男,汉族,1975年6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与被告邓宇希、被告阮诗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与邓宇希、阮诗景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24元,减半收取计6612元,由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 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幼珍 更多数据: